民航事故的定義
一、國際民航組織飛機事故之定義:
飛機失事(airceraftaccident)(ICAO附約13)從有人在飛機上意圖飛行開始,至機上所有人離開飛機為止,任何飛機相關運作產(chǎn)生之下列情況,謂之失事。
(一)
飛機上的任何人員死亡或重傷。
由於直接接觸飛機的任何部分造成之死亡或重傷,包括因飛機機件掉落所造成之傷害。
飛機噴射氣流造成之死亡或重傷。
(二)飛機遭到損壞或結構上的失效:
極嚴重的影響了結構的強度、性能及飛機特性。
需要大量修護或受損機件之更換。
但屬於發(fā)動機受損或失效,而其受損僅限於發(fā)動機及其整流罩與相關機件時,或損壞僅限於螺旋槳、翼尖、天線、輪胎、煞車或機身小量凹陷小孔時,則不在此限。
飛機失蹤或完全的損壞。
附注:
(一)人員死亡(fatalinjury)的定義:任何因飛機事故導致人員在30天內(nèi)死亡謂之。
(二)下列任何一項發(fā)生情況謂之重傷(aseriousinjury)
失事後七日以內(nèi),需要住院治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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